rss 会计问答 中华财会网
  • 首页
  • |
  • 会计从业资格
  • |
  • 初级会计职称
  • |
  • 中级会计职称
  • |
  • 高级会计师
  • |
  • 注册会计师
  • |
  • 注册税务师
  • |
  • 注评
  • |
  • 会计实务
  • |
  • 继续教育
  • |
  • 资讯
注册会计师 | 考试指南 | 考试动态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注会辅导 | 备考经验 | 搜索
|中华财会网强力推荐:中华会计网校 免费注册享优惠 连续七天免费试听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备考经验 > 正文

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2013-01-06 13:50:28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中华财会网校

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的一般程序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编制或索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来分...


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的一般程序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编制或索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以便了解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函证就是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方法。函证的目的是为了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防止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销售业务中发生的差错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通过函证,可以有力地证明债务人的存在和被审计单位记录的可靠性。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对已收回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销售发票等,并注意凭证发生日期的合理性。

  5.审查未函证应收账款。由于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所有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因此,对于未函证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及发运凭证等,以验证这些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1)检查坏账确认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应收账款;

  (2)检查授权批准。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坏账的处理是否经授权批准,有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抽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对于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不应在应收账款中进行核算。如有此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做记录或建议被审计单位作适当调整。

  8.审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重点审查:

  (1)外币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是否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或期初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2)所选折合汇率前后各期是否一致;

  (3)期末外币应收账款余额是否按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4)折算差额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应收账款明细账的余额一般在借方,注册会计师在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时,如果发现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就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建议作重分类调整。

  10.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是否已恰当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则其会计报表附注通常应披露期初、期末余额的账龄分析,期末欠款金额较大的单位账款,持有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等情况。





[强力推荐]1秒钟免费注册中华会计网校免费试听会计课程

相关热词搜索: 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上一篇:考完2012中级会计职称准备参加2013注会考试的考生注意
下一篇:2013注会经济法: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



收藏
频道总排行
  • 管理层与治理层的区别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存货内部交易的抵消会计分录
  • 专项储备在报表中列示在
  •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
  • 净现值法与净现值率法
  • 原材料暂估入库怎么处理
  • 外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

频道本月排行
  • 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所引发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经营资产与金融资产的区分
  • 总体审计策略与具体审计计划的区别与联系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
  • 存货截止测试程序的目的
  •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还是存货的区分
  • 管理层与治理层的区别
  • 注册会计师为了验证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销售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和存在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中华会计网校 |
Powered by 中华财会网 V9.1.8 © 豫ICP备120072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