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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制作盒饭并外卖,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2013-05-09 14:28:37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中华财会网校

饭店制作盒饭并外卖,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问:饭店制作盒饭并外卖,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饮...


饭店制作盒饭并外卖,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饭店制作盒饭并外卖,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对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制作盒饭并外卖的纳税人,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取得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饮食场所,专门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及配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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