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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2015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5-04-14 07:03:53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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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2015纳税热点问题解答问题1: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


北京地税:2015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1: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规定:

在我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且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应向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西城局)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其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不再受理上述外施企业的临时税务登记申请。

外施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规定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纳税人),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5.负责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西城局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问题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凡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因此,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3: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个人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因此,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个人是无需进行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

问题4:对北京市国、地税局联合税务登记有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

一、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合并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

(二)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补正相关资料后再申报办理。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市国、地税局双方进行共享。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代表市国、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领取《分户通知单》和《新户报到须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分别办理新户报到手续。

二、其他涉税征管事项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于市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已在一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5:个人出租住房时间为一年,并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房东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问纳税人(房东)可以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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