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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
2017-05-08 10:39:58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中华财会网校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2016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已全部开通,为帮助纳税人做好2016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算清缴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

 2016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已全部开通,为帮助纳税人做好2016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至2016年12月31日,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所有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申报期限、程序和提醒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申报结束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鉴于汇缴最后一个月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人数量较多,可能存在网络拥堵现象,建议核定征收纳税人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以保障汇缴申报工作及时完成。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jsgs.gov.cn)→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税号)登陆→点击“应用中心”—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B申报”APP→进入“我的应用”→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B申报”模块→默认所属期:2016-01-01至2016-12-31→点击“进入申报”→数据初始化→填写《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核定征收)》表格(即《2015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保存→提交→申报成功。
 
(三)扣款程序
 
对于申报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电子税务局每天晚上将自动批量扣缴纳税人当期应缴税金。
 
为保证税款及时准确扣缴,建议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确认账户有足够余额→进入“申报缴纳”→“涉税查询”→点击“缴款”按钮,以便自主发起扣款请求。
 
(四)申报提醒
 
1、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如发现需修正原申报数据的,如在申报期内且在当期无应缴税款或有应缴税款但未发起扣款的状态下可自行点击申报表上方“申报作废”按钮,重新申报即可。如已超过申报期或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修正申报数据,请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
 
2、核定征收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
 
3、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有关规定,请纳税人按时做好汇缴申报和确保应缴税款的及时入库,以避免因未申报或税款未入库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加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2016年因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原因需改变原应税所得率,且不属于不得核定征收范围的(附件1),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在应税所得率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填写《2015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完成年度申报。
 
三、税收优惠提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61号、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税函2009【377】号、财税2009【069】号等文件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免税收入优惠和申报不征税收入。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无需专门备案。网上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申报信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计算、提示减免税额。
 
(二)纳税人办理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和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需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附件2)(一式二份),报送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
 
(三)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直接填写在《2015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2栏次,无需备案。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有收入,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注意:指收入全额而非转让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财务报表收入和流转税收入相符。汇缴申报后,我局将对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报表收入与所得税收入、流转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一旦查实少报收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际利润率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且变化达到20%及以上的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报结束后,发现因年度实际利润率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变化达到20%及以上,需补缴税款的,应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将《2015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打印,在该表第10栏次填写实际利润率(取整数,如实际利润率超过应税所得率上限的,取规定的上限),并标注“实际利润率超20%以上,需补缴税款”字样,同时加盖公章,向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税款缴纳。超过汇算清缴期限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万之五的滞纳金。
 
(三)如何办理应税所得率变更调整?
 
纳税人在2016年因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原因需改变原应税所得率,且不属于不得核定征收范围的,应在年度申报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报送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
 
(四)如何办理多缴税款退税?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产生多缴税款的,应立即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需报送以下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退(抵)税申请表》(附件4)(一式四份)、所得税季度预缴入库税单复印件一份、2015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以上资料请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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