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会计问答 中华财会网
  • 首页
  • |
  • 会计从业资格
  • |
  • 初级会计职称
  • |
  • 中级会计职称
  • |
  • 高级会计师
  • |
  • 注册会计师
  • |
  • 注册税务师
  • |
  • 注评
  • |
  • 会计实务
  • |
  • 继续教育
  • |
  • 资讯
会计实务 | 税务实务 | 常见税种 | 财务制度范本 | 搜索
|中华财会网强力推荐:中华会计网校 免费注册享优惠 连续七天免费试听
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实务 > 正文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2017-12-29 09:59:56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中华财会网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强力推荐]1秒钟免费注册中华会计网校免费试听会计课程

相关热词搜索: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上一篇:环保税纳税申报时间
下一篇:环保税热点问题解答



最新资讯:
  •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如何计算(2020-05-03)
收藏
频道总排行
  • 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史上
  • 2014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
  • 20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 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注册企业时
  • 2018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
  •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
  • 金税三期网上报税系统操作指南
  •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密码与

频道本月排行
  • 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每个企业都必须申报吗
  • 20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填写注意事项
  • 所有人都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 20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
  •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登录提示:打开设备--未插usbkey(0xA7)
  • 最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税优惠政策
  • 企业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更换电脑怎么办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中华会计网校 |
Powered by 中华财会网 V9.1.8 © 豫ICP备120072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