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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常见问答
2020-07-16 13:45:10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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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常见问答一:什么是工会经费?答: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经费常见问答

一:什么是工会经费?

答: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建会筹备金。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

二:工会经费的用途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三:工会经费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答: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四: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工会经费来源的规定中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五: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主管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给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六:交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是一个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照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的,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

七:如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答: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实行属地管理,按月申报缴费。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

逾期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缴款单位应补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数额。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如何计入?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

(一)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二)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三)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四)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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