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会计问答 中华财会网
  • 首页
  • |
  • 会计从业资格
  • |
  • 初级会计职称
  • |
  • 中级会计职称
  • |
  • 高级会计师
  • |
  • 注册会计师
  • |
  • 注册税务师
  • |
  • 注评
  • |
  • 会计实务
  • |
  • 继续教育
  • |
  • 资讯
会计实务 | 税务实务 | 常见税种 | 财务制度范本 | 搜索
|中华财会网强力推荐:中华会计网校 免费注册享优惠 连续七天免费试听
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实务 > 正文

房产税热点问题解答
2020-08-04 16:37:32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中华财会网校

房产税热点问题解答1、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


房产税热点问题解答

1、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开办学校自用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协商租赁期前两个月免租金,免租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强力推荐]1秒钟免费注册中华会计网校免费试听会计课程

相关热词搜索: 房产税

上一篇:税控设备抵免税款常见问答
下一篇:最后一页



最新资讯: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016-01-30)
  • ·关于2016年度房产税常见问题解答-国税总局(2017-02-22)
  • ·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是否含增值税(2017-03-17)
  • ·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吗(2018-06-09)
  • ·地下建筑物是否交房产税(2018-07-17)
收藏
频道总排行
  • 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史上
  • 2014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
  • 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20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注册企业时
  • 2018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
  •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
  • 金税三期网上报税系统操作指南
  •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 所有人都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

频道本月排行
  • 2020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登录提示:打开设备--未插usbkey(0xA7)
  • 最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税优惠政策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如何设置申报密码
  • 企业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更换电脑怎么办
  • 介质申报切换网络申报模式提示:更新核定信息失败,企业登记序号为空
  • 2020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常见问题解答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重装后,人员信息空白怎么办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中华会计网校 |
Powered by 中华财会网 V9.1.8 © 豫ICP备120072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