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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2022-11-23 11:06:52   来源:中华财会网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一、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一、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哪些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非营利组织怎样享受优惠?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六、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如何办理?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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