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024-09-18 10:43:21 来源:中华财会网
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
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
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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