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策执行常见问题解答
2017-03-29 09:59:20 来源:中华财会网
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策执行常见问题解答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2015年9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于2016年12月16日转发并就如何执行财税〔2015〕72号文件进行了补充规定(湘财综〔2016〕46号),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以上两个文件统称为保障金新政,新政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细化了保障金征缴周期、征缴办法、减免程序、催缴手段、欠缴处罚等,确保政策可操作;二是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保障金的计算基数;三是适当扩大了保障金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四是规定了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确保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透明;五是对征收主体进行了明确。原由财政部门代扣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
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一、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
征收对象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保障金由谁负责征收?
根据新政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原来的财政部门代扣改为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这是新旧政策主要变化之一。
三、安排的残疾人包括哪些人员?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四、问: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符合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如何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新政的计费基础有所变化,由原来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改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七、保障金如何缴纳和申报?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时间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九、保障金的缴纳地点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缴的保障金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十、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有两种情况可以减免保障金:(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十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十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新政首次明确了保障金减免限额和缓缴时限。
十三、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进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定期检查,如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十四、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五、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用途有: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补助;6.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十六、哪些违反保障金管理的情形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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