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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局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2017-05-04 09:23:14   来源:中华财会网   


西安市工商局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2016年


西安市工商局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和公示即时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信息公示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选择纸质年报的除外),须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西安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xags.gov.cn),“网上年报系统”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常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即时信息公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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