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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调整
2017-05-18 09:30:17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调整为全面落实减税减负的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修订印发了


2017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调整

为全面落实减税减负的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修订印发了新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文件。
    主要修改内容:
    一、设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限
    第八条第六款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
    二、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范围扩大
    第十五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三、保障金申报缴纳期合并为一次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四、调整并延长安置残疾人审核期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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