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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市高淳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通知
2017-06-11 07:34:48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南京市高淳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通知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


2017南京市高淳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通知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2017〕2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高淳区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高淳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网址:http://141.12.30.88/)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三、征缴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2017年度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南京市高淳地方税务局(联系方式:57330961、57330932)及12366税务咨询热线。

南京市高淳地方税务局

高淳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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