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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收公告
2017-08-30 09:51:31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收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2017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7年孝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对象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2017年的残保金征收,因政策调整,缴费单位可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残疾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保障金征收
  (1)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到各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2)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选择下一年度保障金缴纳方式,一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按月、按季缴纳的,于月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按上年度缴费情况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前的一个月或季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选择按年缴纳的,应于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直接核定征收。
  因2017年征收政策调整,缴费单位应在2017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费方式和应缴残保金费额。
  (4)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列支或由财政按预算安排的数额代扣代缴。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5)保障金缴入国库,并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五、政策减免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2017年延至9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税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根据同级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减免。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六、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的规定执行,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公告公示
  残联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地税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及批准减免情况。
  地方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八、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九、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孝感市财政局  2831105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2852223或12366
  孝感市残疾人联合会  2846705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2825707  

孝感市财政局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孝感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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