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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蒙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7-09-11 10:54:39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关于2017年蒙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蒙残联〔2017〕21号各用人单位: 根据《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59号


关于2017年蒙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蒙残联〔2017〕2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亳州市残疾
 
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7年(费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蒙城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企业、事业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2017年9月1日—9月30日)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应缴金额为零。
 
二、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应缴金额为零。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符合免征残保金的小微企业也应据实申报,在申报界面下录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后,选择“减免性质”栏下拉框中的减免文件后系统会自动减免并进行减免统计。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蒙城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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