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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局关于征收2018年度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2017-12-24 10:02:32   来源:中华财会网   


厦门地税局关于征收2018年度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为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


厦门地税局关于征收2018年度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劳社〔2010〕1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209号)以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厦人社〔2016〕293号)的规定,现将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年度扣费期为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3月25日。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各居(村)委会会应代收本居(村)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2018年1月退休的城乡居民,请尽早完成缴费。
   四、201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8年12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方式补缴201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五、地税网站新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
   为进一步优化社保服务方式, 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除地税柜台继续受理外,新增居(村)委会受理渠道。居(村)委会经办人员登陆厦门地税官网(http://www.xm-l-tax.gov.cn)办税服务厅,通过“社保业务—城乡养老—城乡养老账目处理-政策性补缴建账”,为居(村)委会参保人员进行城乡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建账。建账完成后,补缴人员可登录厦门地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通过“社保缴费及查询”(即城乡居民社保、独立参保个人“银联在线缴费”功能)自行缴费;也可以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或“厦门税务”app的“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查询缴费数据,自行使用银联在线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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