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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020-01-02 11:44:08   来源:中华财会网   


厦门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


厦门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9〕426号)文件要求,2020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费政策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政策。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外来员工不缴纳。

  二、政策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其他说明

  无需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将依据政策生成各单位应缴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9〕4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第一、二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三、四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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