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07-16 12:13:40 来源:中华财会网
内蒙古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28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公告如下:
《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第2号)、《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第4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8日
相关热词搜索: 内蒙古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上一篇:湖北会计信息采集入口:http://221.232.128.77:82/account-collect-client-hb/
下一篇: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