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会计问答 中华财会网
  • 首页
  • |
  • 会计从业资格
  • |
  • 初级会计职称
  • |
  • 中级会计职称
  • |
  • 高级会计师
  • |
  • 注册会计师
  • |
  • 注册税务师
  • |
  • 注评
  • |
  • 会计实务
  • |
  • 继续教育
  • |
  • 资讯
搜索
|中华财会网强力推荐:中华会计网校 免费注册享优惠 连续七天免费试听
首页 > 继续教育 > 正文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监交
2022-02-26 12:09:59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监交。A、会计机构负责人B、出纳C、库管D、档案管理人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监交。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出纳 

C、库管 

D、档案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B、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C、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D、以上均对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社会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A、出纳人员 

B、单位负责人 

C、会计主管 

D、总会计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热词搜索: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监交

上一篇:会计法律准则中,以下属于一致性原则的是
下一篇:山财培训网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



收藏
频道总排行
  • 河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入口:h
  • 中华会计网校2014河南会计继续
  • 2016河南省会计继续教育网上考
  • 2014江西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 2014河南东奥会计在线继续教育
  • 湖北会计继续教育入口:http:
  • 湖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
  • 2019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入
  • 2016河南会计继续教育网上考试
  • 2016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

频道本月排行
  • 河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入口:http://rygl.hebcz.cn
  • 河北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https://rygl.hebcz.cn
  • 湖北会计继续教育入口:http://119.36.213.82:8888/hbJxjyUser/index
  • 福建会计人员管理平台登录入口
  • 浙江会计继续教育入口:https://jxjy.czt.zj.gov.cn
  • 2026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入口:https://kjgl.czt.jl.gov.cn/jljxjyUser/index/
  • 辽宁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
  • 2025广东省会计继续教育入口:https://kj.czt.gd.gov.cn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中华会计网校 |
Powered by 中华财会网 V9.1.8 © 豫ICP备2022024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