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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扬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2018-09-09 09:52:59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8扬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度扬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扬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市各有关单位:根据


2018扬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扬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扬州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要求,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现就我市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形式
 
 2018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现场集中考试的形式。
 
 网上培训机构分别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网址:www.yzcz.ce.esnai.net,电话:400-700-1200,邮箱:elearn@snai.edu);中华会计网校(网址:jxjyxuexi.chinaacc.com/jiangsu/yangzhou/,电话:400-810-4588,010-82318888,邮箱:card@chinaacc.com);也可登录扬州市财政局官网首页会计管理板块,点击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图片,选择网上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学员根据工作单位所属区划选择网上培训机构:
 
 1、市直、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会计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继续教育培训。
 
 2、江都区、仪征市、化工园区、高邮市、宝应县会计人员参加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培训。
 
 3、往年继续教育补培训的会计人员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培训。
 
 4、学员登录网上学习平台选择的地区,即为现场集中考试地点,一旦选定不能更改。
 
 5、学员登录培训机构网站后,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向网培机构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在线申请发票。
 
 三、学习内容
 
 培训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员修满规定课时后可申请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必修课内容。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必修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
 
 必修课培训内容:
 
 1、一般企业/金融类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新会计法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内控规范解读、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增值税会计处理等。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新会计法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政府会计准则解读、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等。
 
 3、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为今年学员必学课程,完成后方可选择其他课程。
 
 四、学习时间
 
 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2018年9月1日始至2018年12月26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五、学习步骤
 
 1、在线学习:学员根据工作单位所属区划选择对应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完成课时。网上学习时间:9月1日—11月29日。
 
 2、预约考试:学员需预约考试时间和场次,预约成功方可参加集中考试。预约时间:11月9日—11月29日。
 
 3、集中考试:考试为集中机考,由网培机构选择的各地区考点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考生参加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自2019年2月起可以登录“扬州市财政局网站”中的“会计管理”板块查询继续教育合格情况。考试时间:12月1日—12月21日。
 
 4、补考: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每年限一次),申请截止期为12月21日。补考时间:12月22日—12月26日。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第二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七、其它事项
 
 1、凡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可凭成绩证明、相关文件、证书等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参加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视同完成2018年继续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做好抵免手续,学员无需到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附件: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电话咨询表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咨询表.doc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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