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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常州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2018-09-26 13:15:25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8常州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


2018常州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函》,现就开展2018年度常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常州地区(一市五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

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三、培训方式

2018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培训方式,网络培训单位为中华会计网校、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3家。

常州地区会计人员登陆常州市财政局网(www.czfb.gov.cn)“会计管理”点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网络培训单位参加学习。网络培训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16学分
 
    培训流程:选择网校—注册/登陆—补充个人信息—选择课程(选择年度)—付费—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打印合格证书。
 
电子支付:学员自行选择网校后,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学员可点击申请发票),网校即提供发票(电子或纸质)给付款人员。
 
在线考试:学员完成24课时后,在线考试。合格成绩为60分。
 
    四、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2018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分并参加考试合格即可,不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对2018年12月31日前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达60分的,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完成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凭成绩证明、相关文件、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一)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等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凡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可凭毕业证书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手续;
 
(二)参加市级以上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类师资培训、脱产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三)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其它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四)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折算为12学分;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管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凡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未满24学分的,仍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24课时培训。
 
五、考核评价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协助市财政局会计处做好日常测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会计人员在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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