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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01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2012-06-14 15:13:47   来源:   

中华财会网校

1、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法定期限。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保证方式有所不同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


       1、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法定期限。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保证方式有所不同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题·简答题】甲、乙、丙、丁公司同为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各保证人之间均未约定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后该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并宣告破产,乙公司下落不明。该建设银行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已向该建设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甲公司为此支付了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问题:

  (1)甲、乙、丙、丁四个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2)现有的三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1)甲、乙、丙、丁四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应当平均分担。

  (2)由于乙公司下落不明,不能到案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就成为全体保证人的共同风险,乙公司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应由现有的三个保证人分担,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所以甲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丙、丁公司各追偿三分之一的保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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