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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算常见问题
2017-02-22 11:27:25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中华财会网校

关于2016年度房产税常见问题解答-国税总局一、征税范围1 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


三、应纳税额计算

1.自有商业房产一半自用一半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屋免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征收管理

1.融资租入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五、税收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是否还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的规定,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上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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