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资源税重大变化
2020-10-13 16:12:53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0资源税重大变化
一、第一大变化,拓展了征税范围。
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二、第二大变化,规范细化了税目。
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组成,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三、第三大变化,规范了减免税管理。
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四、第四大变化,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
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五、第五大变化,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
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六、第六大变化,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确保了税负公平。
《资源税法》的变化可真是不小啊!继续来看资源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吧。
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的不同,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第二类是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第三类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
按照《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同时第六条还规定: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另外,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2、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3、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同时,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资源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您只需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符合即可享受,不需要提交申请或者去税务部门备案。
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按照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如果您是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您是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也做出了调整,新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和24项数据项。您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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