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2026-07-22 12:27:34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6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问题1: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问题2: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问题3: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是否还可以享受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汇算优惠?
答: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问题4: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问题5:哪些人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问题6: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问题7: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异议申诉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问题8: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问题9: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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