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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答
2026-08-12 12:03:16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6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答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答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


2026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答

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

注意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属于征收范围。

四、保障金的计算口径有哪些?

(一)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计征保障金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职工福利费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执行。

五、关于保障金缴纳认定的问题有哪些?

(一)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合并申报缴纳,分公司凭着总公司缴纳保障金的清单进行零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用人单位在当年注销的,应按规定缴纳上年保障金,注销当年保障金不再缴纳。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审核和申报缴款均需要一定时间,请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时间,按规定在申报缴纳期限内做好审核申请和缴费工作,避免产生滞纳金风险。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缴纳保障金的,除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的用人单位由市县税务部门提交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外,其余用人单位由市县税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出保障金应缴金额。 

(五)少报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做申报更正。

(六)用人单位对2011—2015年残联部门核定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应缴未缴保障金数额无异议的,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款。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对核定应缴未缴保障金数额存在异议的,应向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海口地区实行省市分级核定,省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省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市属用人单位向海口市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六、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要求?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设置岗位招(聘)录残疾人,合理设定残疾类别和等级,适当放宽有关体检项目标准、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2027年底前省级、地市级的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市县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县、镇(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的规定比例。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和内部公示制度。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有企业每年至少参加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及雇主培训,并根据岗位适合情况定向招聘残疾人。鼓励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创办的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

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有哪些?

(一)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注意事项:自2025年12月1日起,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50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适用于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等地。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不得重复计入)+季节性用工年平均人数。

(四)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六)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八)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时,申报的残疾人已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认证系统)内被其他用人单位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发生重复安置情况时,申请变更实际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确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生效法律文书。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出具法律文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残疾人归属为先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就业职工。用人单位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应当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联网认证机构)窗口办理,联网认证机构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

注意事项:联网认证系统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八、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定问题有哪些?

(一)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应当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发放或缴纳(劳务派遣除外)。

(二)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时,残疾人证信息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不一致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时,残疾军人证信息调取不到,或所持证件残疾等级等信息与调取信息不符的,应当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相关事项应当在联网认证机构窗口办理,联网认证机构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残疾军人证编码、有效日期与调取信息不符的,用人单位可在联网认证系统网报端或联网认证机构在联网认证系统申办端按照持有证件的编码和有效日期录入。

(四)工资是指税前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北京市、上海市以当地政策为准),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内用人单位按月填报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为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通过银行发放,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允许以下发薪发放,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在岗(编)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组成部分。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应当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当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或残疾人根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单独设立且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凭政策文件予以认定。相关事项应当在联网认证机构窗口办理,联网认证机构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

(六)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规定的退休年龄。残疾人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七)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劳务派遣协议、残疾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注明申报残疾人姓名、残疾人证号、派遣时间和计入单位。参与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资质备案,审核通过后可在联网认证系统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关联。

九、保障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满额或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免征保障金。

(二)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保障金。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四)自2017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

(五)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

(七)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纳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纳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延续免征保障金。

(九)延续实施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纳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纳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十)缴费人适用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认定。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申请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及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与残疾职工依法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应在1年及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工作岗位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上年度实际在岗满1年。

(三)奖励标准

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6年。

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按1人计算)—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其中,人数均按整数部分计算。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

(四)奖励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次年3-7月向海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4.残疾职工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上年1—12月工资证明;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参保单位正常核定缴费汇总表、已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等)。

十一、相关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

(三)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

(四)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五)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310号)

(六)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八)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3号)

(九)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455号)

(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十一)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十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

(十三)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五)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3〕236号)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的通告(2023年第2号)

(十七)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

(十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5〕235号)

(十九)海南省残疾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残规字〔2026〕1号)

咨询电话: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0898-65375049

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898-6535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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