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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2017-06-23 10:15:31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2017年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


2017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2017年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精神,对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 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 年审内容

    年审的主要内容是:核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携带年审材料向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于审核通过后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年审,直接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 年审材料

    年审时,用人单位需携带以下材料: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到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领取或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cl.yangzhou.gov.cn/);

    2.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社保中心盖章的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残联每年将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保障金征缴

    一 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2017年征收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简易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我市征收具体分档比例另行通知)。

    二 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一次性征收,用人单位应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 保障金缴纳

    1.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正常经营的用人单位均需在指定征缴时间内登录地税申报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就业年审结果在申报时自动享受保障金减免。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3.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4.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法令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19日

    附注:

    联系单位: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38号(市残联二楼),电话电话:87814762、8098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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