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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7-08-01 07:00:06   来源:中华财会网   


颍州区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颍州区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


颍州区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颍州区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及《关于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阜残联〔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及征缴范围

     区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年的单位不纳入审核范围)。

二、审核内容、时间及征缴标准

(一)审核内容:上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和从业残疾职工人数;

(二)审核时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务必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至颍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1、残疾职工本人二代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凭证(提供本单位上年度1月、4月、7月、11月会计扎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残疾职工本人基本社会保险证、卡、证明原件及复印。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编制本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实际在岗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不低于颍州区最低工资标准。

    5、填写《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6、未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只需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凭证(提供本单位上年度1月、4月、7月、11月会计扎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  在职职工工作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审核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报送本单位上年度3月、6月、9月、12月会计扎帐凭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附件1)后免缴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审核、征缴程序

    (一)区残联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专人上门核岗、核残;待核准情况后,对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每年7月30日前,颍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汇总表》提供给区地方税务局和区财政局,同时由颍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公示审核结果。
 
    (二)用人单位对年审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残联提请复审。

    (三)区残联在收到用人单位提请复审材料20日内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意见。核定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同时抄送区地税局和区财政局。
 
    (四)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

    (二)《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阜政发〔2015〕63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在3年内,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执行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申报时须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注册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皖残联〔2015〕6号)规定执行。

    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2016年度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特此通知

五、年审地址

    颍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地址:阜阳市一道河中路129号颍州区政府办公大楼一楼102室

    联系电话:2199520

    联 系 人: 南海 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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