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其他权益工具的核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22-08-25 11:01:48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下列关于其他权益工具的核算,说法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其他权益工具的核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其他权益工具核算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其他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
B、企业发行其他权益工具,应按照实际发行的对价扣除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C、其他权益工具存续期间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D、企业发行的复合金融工具,应将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将归属于权益成分的金额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答案】A
【解析】其他权益工具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企业发行的普通股通过“股本”科目以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核算,不通过“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 B选项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 支付交易费用: 借:其他权益工具 贷:银行存款
下列关于将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重分类日,应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其他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
B、在重分类日,应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其他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C、在重分类日,应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其他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按比例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D、在重分类日,应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其他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答案】A
【解析】将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在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 借: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 ——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 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下列关于库存股的列报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于每期期末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B、应于每期期末作为一项负债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C、只需要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以股本的抵减项目出现,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D、应于每期期末作为一项所有者权益在“股本”下面单独设立“库存股”项目以负数列示
【答案】D
【解析】“库存股”应于每期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其作为一项所有者权益在“股本”下面单独设立“库存股”项目以负数列示。
( )。
A、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总额为计税依据
B、以物易物方式的商品交易合同,以购销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C、电网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以购销合同列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D、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以加工费和主要材料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答案】BC
【解析】选项A,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选项D,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下列合同中,免征印花税的有( )。
A、无息贷款合同
B、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C、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D、记载资金的账簿
【答案】ABC
【解析】选项D,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纳税人违反以下( )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在规定期限内汇总缴纳印花税的
B、未妥善保存纳税凭证的
C、揭下印花税票重用的
D、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未按规定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的
【答案】BD
【解析】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的有( )。
A、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B、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C、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
D、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征税且实际税率高于我国
【答案】ABC
【解析】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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